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营造我县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名词解释】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范围内,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容缺材料】 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直接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第五条【容缺时限】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综合窗口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六条【容缺申请】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公民名义申请的,需在承诺书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综合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综合窗口应当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综合窗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运行流程】 综合窗口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容缺办理】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且所补正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
第十条【终止办理】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综合窗口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容缺补正】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十二条【失信惩戒】 综合窗口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的申请人,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吊销其按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批文或证件,且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再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县政务服务中心对综合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解释和实施】 本制度由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编:杨波
来源:衡东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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